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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拟按刑事案件处理“医闹”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14日作者: 储皖中 施怀基

  近年来,医患纠纷频发,也因此产生了一个新的职业“医闹”,百度百科的解释是:医闹,即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,与患者家属一起,采取在医院设灵堂、打砸财物、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,或者殴打医务人员、跟随医务人员,或者在诊室、医师办公室、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,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、扩大事态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,从中牟利,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。

  昨日,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卫生局联合出台工作方案,提出在发生“医闹”事件的时候,公安机关可以按刑事案件来处理,并可追究八种“医闹”行为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但是,也有人认为,警方应当谨慎介入医患纠纷。

  据悉,近年来,随着医患纠纷的不断增多,以医疗事故争议为由,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呈明显上升的态势,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为此,昆明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成立了处置“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”工作领导小组,由昆明市公安局局长赵立功任组长,成员包括昆明市各级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负责人。并要求各县、市、区也要成立类似的组织领导机构,负责本辖区内此类事件的处置工作。根据方案要求,公安机关要规范处置“医闹”群体性治安事件,严厉打击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“医闹”事件,尽可能将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。

  例如,发生“医闹”事件时,辖区派出所要提前介入,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,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有效控制事态发展;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负责收集情况,掌握第一手资料;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在发生“打、砸、抢、烧”等突发事件时,组织警力与属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现场秘密取证和抓捕疑犯工作,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要求开展工作,严厉打击“医闹”事件中的犯罪活动;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做好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法制宣传工作等等。

  由医疗纠纷引起的“医闹”事件,当出现八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,辖区公安机关要及时、有效地依法处置,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八种行为包括: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,寻衅滋事,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;已发生打、砸、抢、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;侮辱、威胁、围攻、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,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;在医疗机构内(外)挂横幅、设灵堂、烧冥纸、摆花圈、贴标语、发传单的;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,陈尸要挟医疗机构,经劝说无效的;抢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证据(如药品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),经劝说无效的;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“医闹”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;其他涉嫌人身、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,涉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但是,有人担心,发生“医闹”事件时,警方介入维护秩序是必要的,但过度介入并不能真正解决矛盾,甚至会激化矛盾。要真正根除“医闹”,关键的是要建立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化解机制;而且,警方介入医患纠纷的时候,亦因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。

  云南律师马捞定分析,发生医患纠纷,医疗机构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有很大的原因。从现实情况看,医患纠纷中医疗单位有过错的占大多数,患者一方无理取闹的是少数。正是因为医疗单位自身的不过硬,给患者方面提供了闹事的借口,这才产生了“医闹”这样的职业。

  而缺乏有效的医患纠纷化解机制,更是滋生“医闹”的主要原因。医患纠纷发生后,只有两条解决的途径:协商和诉讼。诉讼不但时间较长,程序复杂,专业性强,而且涉及到医疗鉴定,按照现行的体制,承担医疗鉴定的机构同属卫生部门,既存在着医患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问题,也存在着“老子给儿子鉴定”的极不合理之处,遵循的程序也是有利于医疗机构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很难让医患双方特别是患者一方信任对方。尽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,医疗鉴定已经不是法院判案的唯一依据,但相关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,再加上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,法院还是无法作出相对独立的判断。而协商解决纠纷,通常在发生医患纠纷后,一些医院首先往往是采取消极回避推诿的态度,甚至将一些关键的证据隐藏,或者强硬让患者走司法途径。在司法程序太过专业、繁杂和高成本之下,患者只有被逼去寻找“医闹”。即便能够坐在一起调解,也需要一个既相对独立、又具有足够信誉的第三方主持,但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,无论是卫生部门,还是公安机关,都很难承担这样一个角色。

  马律师表示,解决“医闹”问题,在打击已经违法的“医闹”的同时,必须要同时来解决医患纠纷,不然,如果医患纠纷未得到解决,抓了这一伙“医闹”,患者家属难免还会找来别的“医闹”,甚至就组织自己的亲人成为“医闹”,如果这样,“医闹”可能就抓不胜抓了。而且,如果只抓“医闹”,却不解决医患纠纷,会给人一种“拉偏架”的感觉,不但不利于解决医患纠纷,甚至会使有关部门在患者心中公信力全无,所以,警方介入医患纠纷要尤为谨慎。他说,面对医闹,职能部门要讲究行为适度,依法办事。同时,应该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医患纠纷调节机制,并对医患纠纷的司法途径做一些专门的规定,比如,建立更具有公信力的医疗鉴定机构,简化繁琐的程序,法院立案受理审理判案时间也应该相应简化缩短,只有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后,让患者觉得通过正常途径也可以轻松、合理地解决纠纷,方能解决“医闹”的问题。